司机无责也要赔付人身伤亡 | 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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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www.sina.com.cn 2005年01月14日07:08 成都日报 | ||||||||
四川新闻网-成都日报讯 备受全社会关注的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(草案)》终于露面。前日,经报国务院同意,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(草案)》全文在报上、网上公布,广泛征求意见,以便进一步研究、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。
造成人身损害司机不能免责 新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实施后,对第三者责任险关注度较高的问题是,事故发生后,若司机没有责任,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?能否无责不赔?前日公布的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(草案)》第20条和第21条对此作出了规定。在人身伤亡方面的赔偿,草案与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76条保持了高度一致,司机无责任时,人身损害要依法赔偿,保险公司要理赔;而在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,则略有不同。即按过错责任赔偿,司机无责任时,司机和保险公司均不予赔偿。 草案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保险公司不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: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;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恶意串通的;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故意的。 厘定保险费率坚持不盈不亏 由于保险公司今后承定的赔付责任大为增加,三者险另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是,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和保额如何确定?这亦是这一条例一直难以出台的主要原因。但新公布的草案并没有给出具体的答案,只是规定,保监会按照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、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。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,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。 另外,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,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。调整保险费率幅度较大的,保监会可以进行听证。据南方日报 | ||||||||